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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就执“刑”——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
2023-12-20 19:11|编辑: 许乐清 |来源: 桃江县人民法院 |查看: 5773 |举报

  2023年12月18日,一起“拒执罪”在桃江法院公开开庭,杨某良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当庭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拒执犯罪集中宣判周”活动以来,桃江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拒执犯罪!

  


  2020年,杨某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军借款10万元,后王某军多次向杨某良讨要本金和利息未果,便于2022年将其告上法庭。桃江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杨某良仍未积极偿还王某军的债务,王某军遂向桃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桃江法院向杨某良先后发出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及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但杨某良拒不与桃江法院联系并说明情况。通过查询杨某良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6月12日微信支付记录,进出账均达三十余万元,另查明,杨某良在浙江省舟山市的一家KTV打工,月收入达七八千元。因杨某良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桃江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桃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杨某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偿还了王某军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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