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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几个问题》辅导资料

2013-4-25 09:33| 发布者: 黄萍| 原作者: 姜小川|来自: 益阳在线

摘要:   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几个问题   姜小川(中央党校政法部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一、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的内涵   1、法治的含义和标志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一词所意味的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 ...

  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几个问题

  姜小川(中央党校政法部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一、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的内涵

  1、法治的含义和标志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一词所意味的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法治的标志有二:一是有良法,二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

  2、法治与人治

  但从治国方式的意义上说,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法没法,也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作中需要发挥人的作用,而在于:首先,就治国的主体而言,法治在形式上是众人之治,人治则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其次,在依据上,法治是依据普遍规则实现治理的,而人治则将个人的任性置于首位;再次,法治意味着法律之治,而法律之治绝非将法律作为一种治理的手段。如果认为法治是统治者拿法律作为工具来管理社会,就把统治者放在了法律之外,法律之上,其本质仍然是人治。

  3、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国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相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制度而言的。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相对于人治而言,它强调的是法律至上。

  二者的区别。

  (二)法治的外延

  1、依法治国(就国家而言)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载入宪法修正案,成为治国的宪法原则和目标。

  (1)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这里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任何人的个人意志。只有坚持和发扬人民民主,依据宪法和法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才能有坚实的基础。(2)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制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容。

  (4)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因为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5)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已经确立的法治目标。

  2、坚持依法执政(就执政党而言)

  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是党对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全党的重要任务,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核心要求,也是新时期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保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1)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就能够推进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2)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坚持依法行政(就政府而言)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2)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4)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司法局败诉财政支付赔偿不妥)(5)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6)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4、司法公正(就司法机关而言)

  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是各类纠纷最后的救济途径,但目前司法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要求

  1、总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3、执法、司法: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普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5、法治能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6、依法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我国法制之基础及法治发展

  (一)中国法制之形成

  1、古代中国的中华法系

  (1)古代中国的中华法系之本原

  (2)中华法系的文化支撑

  2、近代中国之法制及其背景

  (1)洋务运动——学习西方

  (2)戊戌变法——君主立宪

  遗憾的是,中国并没有因此走上富强之路,甲午之战的惨败不仅意味着洋务运动破产,而且说明单纯学习西方的经济技术而不考虑其政治体制仍无法自强。于是,有了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君主立宪制的实施。梁启超等人是中国第一批引入西方法治理念的思想家。他提出:“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898年6月,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建议,颁发《明定国是诏》,开始了以维新变法自强为宗旨的“戊戌变法”。但由于这次变法的目的不是完善和改良封建制,而是要用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取代在中国实行2500余年的君主专制政体,且康有为急功近利,竟然与谭嗣同等人密谋采取武装包围颐和园的方式,发动废除慈禧太后的宫廷政变。当年9月21日,64岁的慈禧太后抢先发动政变,幽禁光绪帝,处决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康有为、梁启超等被迫流亡国外。历时103天的“百日维新”旋即夭折。

  (3)形式上主动实质上被动的“变法修律”和司法改革——大陆法系进入中国

  (1)引进西方法律理念。其中的宪政意识、人权思想和法律职业等理念。(2)打破了中国自古“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法律格局,确立了大陆法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组成的“六法”法律体系。此后,虽然政局多有动荡,但“六法”体系终未改动。(3)模仿西方分权模式,一改秦汉以来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体制,奠定了中国司法独立的基础。(4)改革诉讼制度。一是将刑事民事诉讼分开,改变了中国古代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诉讼中刑事和民事不分的状况。二是将“逐级审转复核制”改为四级三审制。三是规定了具体的审判组织,特别是陪审制度。四是确立公开审判原则。五是建立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六是改良监狱。(5)废除刑讯,改革证据制度。(6)创办检察制度,设置警察机构。中国古代,虽有监察制度,但尚无专检罪犯,不兼审判的检察制度。清末还仿照西方设置了警察机构。(7)对司法改革予以公开。这主要是通过对改革所依据法律的公开来实现的。

  3、现代中国的法制(略)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制度的评价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约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发展。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由于经济实力的低下而滋生了平均主义,缺乏平等竞争意识;由于温饱型的消费结构而培育出了安于现状,不思变革的心理定势,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备的那种民主政治传统。与之相适应的是宗法制度的政治基础,以君主制和官僚制相结合的政治结构中,家、国一体,家长和君主一起统治着僵化而有序的社会。父子、夫妻、长幼、君臣之间的尊卑秩序森严,父权、夫权、族权、君权具有强大的权威。这种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

  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封建法律文化。有些不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具有进步的法律文化的意义。值得总结或者借鉴,至少是有启示。

  只是这些年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研究不够罢了。我们应借司法改革之势下大气力对其总结、发掘,使其为今天的司法服务。要研究中华法系,不要以为只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中华法系的研究走在了我国之前,为之汗颜。

  正是基于以上情况,(1)毛泽东讲,中华民族只是在近代落伍了;

  (2)习近平在2012年交接班时回顾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指出无数仁人志士百折不挠的努力,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2012年11月底,在参观《复兴之路》的展览后,又指出,近代以后,中华民族遭受的苦难之重、付出的牺牲之大,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但是,中国人民从不屈服,不断奋起抗争,终于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开始了建设自己国家的伟大进程,充分展示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三)我国建国以来法治建设历程的简要回顾

  从1949年至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分成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

  2、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

  3、第三阶段从1978年到1997年。

  4、从1997年至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期。“法制”变成了“法治”。英文的区分是很清楚的“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法学界把这一字之改的评价定位是历史性的,它预示着国家的价值观开始发生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期。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载入宪法修正案,成为治国的宪法原则和目标。2002年,十六大报告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3年,十八大从多方面对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求。

  5、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1)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究、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建国以来法治的成就:2008年2月28日《中国法制建设》白皮书,就建国60年法治建设的成绩表述为:1、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3、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4、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5、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6、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7、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三、我国现今法治建设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今法治建设的特点

  1、“外发型”的法治

  2、政府推进型的法治

  3、立法先行型的法治发展

  (二)我国现今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治权威亟待提升

  2、法治的主导功能有待提升

  3、法治发展的动力亟待强化

  4、法治发展的同步性、均衡性有待协调

  四、推进法治建设的路径

  (一)提高全民族素质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

  如前所述,依法治国说到底是治人,人的素质对建设法治国家尤为重要。因此,依法治理需从提高公民的素质教育做起,创造法治的条件,形成法治的氛围。

  1、重视提高国民素质的途径——教育

  2、教育作为一种精神的东西,既非一朝一夕,也非能够打造或者生产

  (二)法治观念的转变

  1、对先进法律文化和理念的借鉴

  2、要防患于未然

  3、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念的树立

  4、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5、舆论监督双刃剑的问题

  (三)法治重在治官

  1、依法治理,归根到底是治人。因为人有官、民之分,相应的就有了“依法治民”和“依法治官”之说。

  2、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理的重点是“依法治国”,其中的“国”应是指国家机器,这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于人民授予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而操作机器,行使权力的则是各级官员。依法治国的精髓,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以法治权,而以法治权又重在以法治官。

  3、依法治国重在治官,是因为官和权不可分,“官者,管也”23, 管理则需要权力,而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 官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社会普通成员,又是国家官员。官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依法从事,标志着国家机关对法律的尊重,这是对普通公民最好的示范,公民也将由此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官员如不依法履行职务,不仅会损害普通公民或社会的利益,还将危及现存制度,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助长普通公民违法。

  4、中国国情决定

  5、官员重人治文化,滥用公权力、违纪违法现象严重

  五、法治建设中的几个误区

  (一)重视后期的司法而轻视前期法治基础工作的观念和做法

  (二)经济发展、稳定与法治关系的处理

  1、法治为经济建设和稳定服务

  2、经济与法治关系的历史告诫

  (三)法治就是惩治(处理好惩治与保护的关系)

  (四)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与汲取

  (五)形式上的法治与实际上的人治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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