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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益阳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来啦
2022-12-9 09:32|编辑: 曹贵 |来源: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 15223 |举报

  近日,由益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益阳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益阳市下一步全面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

  《管理办法》对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首席质量官是企业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质量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

  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不仅有利于明确企业内部关键岗位的质量责任,督促企业必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还有利于企业质量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所长。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附后!

  益阳市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精神,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首席质量官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称为食品安全总监)是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企业首席质量官一般设在企业决策层,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单位组织考试合格颁发企业首席质量官资格证书。企业首席质量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三条 益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强办”)负责建立和推行全市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社、文旅广体、农业农村、城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推进行业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协同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培训,引导企业加大首席质量官聘用和履职力度,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本行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为首席质量官提供履职平台,发挥首席质量官传帮带示范作用。

  第五条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质量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三)在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在小微企业工作的,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专毕业满5年),3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四)经过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存在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信用行为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 市、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的培训辅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课程,实现培训要求、教材、师资“三统一”,提高培训成效。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配备相应资源,推选人员参加外培。

  第九条 经市、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组织培训,通过首席质量官考核合格的,由培训组织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取得首席质量官资质证书的学员,纳入益阳市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企业授权批准首席质量官,应择优从益阳市首席质量官人才库中选取。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首席质量官选聘任用机制,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或者任命文件到质强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创建和推进,参与制定企业质量战略,部署和实施质量发展计划,开展企业质量绩效目标考核与奖惩;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监管企业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

  (四)负责企业质量创新,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创建、标杆比对、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赶超等提升活动,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群众性QC(质量控制)小组活动;

  (五)负责提出质量承诺,及时响应顾客质量需求,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协助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

  (六)协助开展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与评价,征集、采纳、奖励员工合理化建议,调查顾客和员工满意度。

  第十二条 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中可以享有以下权限:

  (一)向企业决策层提出与质量有关的措施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原材料、产品生产、产品出厂的质量把关;

  (四)主持本企业内部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五)依法承担本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给予首席质量官以下权益:

  (一)享受企业高层副职待遇,享有岗位津贴;

  (二)享有参加质量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开展质量活动的经费使用权;

  (四)享有推荐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第十四条 首席质量官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风险隐患;

  (二)应当充分、独立履行职责,作出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应当积极参加各种质量咨询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四)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

  被解除或撤销的首席质量官,五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担任,质强办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首席质量官之家”“首席质量官联盟”等自治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首席质量官大会、现场会、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开展质量管理征文活动,引导本市所有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首席质量官分级评价办法,开展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活动,鼓励优秀首席质量官参加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将优秀首席质量官纳入益阳市质量专家人才库,推荐参与政府部门质量政策制定、质量提升、质量咨询、质量诊断、质量评审等质量活动。

  第十八条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保障首席质量官培训及相关工作经费,将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引导,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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