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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一案
2020-11-20 18:25|编辑: 曹贵|作者: 颜宇佳 龚纹 胡琪琦 |查看: 8383 |举报

  益阳在线11月20日讯(通讯员 颜宇佳 龚纹 记者 胡琪琦)11月19日,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一案。涉案被告人数10人,平均年龄不足30岁,绝大部分都接受过高等教育。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单某、张某某、顾某某(在逃)在菲律宾马尼拉市成立“Alvin and Coco Business Solution”空壳公司,欲从事境外扫码或网络支付业务。公司由王某某负责投资组建、单某负责支付平台的搭建和技术维护、张某某负责财务和员工的后勤保障、顾某某负责具体运营。

  2016年8月2日,王某某授意单某在淘宝网站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支付系统后台源代码,并租用美国微软公司的服务器用于数据存储。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单某、顾某某与菲律宾马卡提市新宝娱乐赌场的老板Jacky(英文名,在逃)合谋,由Jacky提供支付网站页面代码和经备案的域名,并为王某某拓展业务提供大量的赌博网站客户。王某某、单某等人则利用上述域名、后台源代码、租用的服务器等,搭建了一个“多宝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互联网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为扩大经营规模,被告人王某某、单某先后招募胡某、孟某某、王某嫣、桑某某、桑某宏、张某某、王某、孙某(均在逃)、段某、程某等人为“多宝支付”业务骨干,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杨某某、周某某、钱某某、何某某为成员,共同组建了运营部、财务部、技术部、客服部、市场部、行政部等部门,租用菲律宾马尼拉市某大厦10层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并以“多宝支付”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服务。经鉴定,“多宝网站源代码与数据库”中“成功提交金额”总和为人民币118亿余元,总利润为人民币6661万余元。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多宝支付”上班期间,将放置在财务部办公室内的银行卡U盾偷走,并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将卡内人民币133万元转账至自己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某、程某、张某某、何某某、何某、杨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王某某、单某、程某、段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某、何某、杨某某、周某某、钱某某、何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该案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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