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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非法获利千万余元 南县特大非法采砂案开庭
2020-9-15 09:35|编辑: 曹贵|作者: 许泽峰 杨雯 胡琪琦 |查看: 6771 |举报

  益阳在线9月12日讯(通讯员 许泽峰 杨雯 记者 胡琪琦)9月9日,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对吴某、王某、曹某明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孟某、左某明、孟某喜3名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7日,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自有运输船非法改装成采砂船,并以高额工资与分红聘请王某作为非法采砂的总负责人,曹某明、曹某才二人负责采砂船技术与具体施工,石某平、贾某科负责运输其非法采挖的黄砂,彭某华为其非法采挖的黄砂负责联系商家销售及砂款结算,谢某春为其销售黄砂时的过磅、数据统计及砂款结算,钟某负责望风与通风报信及后勤工作。9名被告人先后多次在南县淞澧洪道水域内(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采矿、采砂区域)非法开采黄砂达13.4万吨,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206万元。

  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吴某等人造成河床结构受损8.53万立方米,水源涵养受损3.81万立方米,水生生物资源受损3.46万元(其中鱼类资源损失0.65万元,螺类资源损失2.81万元)。修复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物资源受损费用分别为69.24万元和10.36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损失共计83.06万元。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等人将盗采来的黄砂在被告人孟某、孟某喜的原胜天砂石厂过场,转运黄砂约5.3万余吨,非法获利9万余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吴某等人又将盗采来的黄砂在被告人左某明的鑫鑫砂石厂过场,转运黄砂约6.8万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王某、曹某明等9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左某明、孟某喜、孟某等3名被告人则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王某、曹某明、石某平、彭某华系主犯,被告人贾某科、曹某才、谢某春、钟某均系从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孟某喜系主犯,被告人孟某系从犯。被告人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还认为,吴某、王某、曹某明等9名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国家湿地公园淞澧洪道南县水域采挖黄砂,破坏了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中,被告人吴某、王某、曹某明、谢某春、钟某、石某平应连带承担湿地生态环境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彭某华、贾某科、曹某才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在各自参加非法采矿的范围内按比例连带承担湿地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从早上9点到晚上10点,持续了整整13个小时。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秩序井然。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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