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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开庭审理胡某等6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8-13 08:58|编辑: 曹贵|作者: 胡琪琦 廖英 |查看: 9201 |举报

  益阳在线8月11日讯(通讯员 廖英 记者 胡琪琦)近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以胡某为首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2004年至2019年承包南县某河水域进行水产养殖,并成立了以他为公司法人代表的TJ水产养殖公司,固定办公地点设置在南县青树嘴镇。该公司通过发放自制的钓鱼证并规定严格钓鱼规则的方法,限制、阻止沿河群众垂钓、捕捞水产品。为维护公司利益,胡某先后聘用胡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赵某等人组建巡湖队,通过殴打、拘禁、强行索要财物、没收或毁损渔具等暴力、威胁手段,制止无证或者违规钓鱼、捕鱼群众,以达威慑作用。

  据悉,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某组织陈某某等六人先后17次随意殴打无证或违规钓鱼、捕鱼群众,至多人轻微伤;先后2次因故殴打他人,至2人轻伤、2人轻微伤;先后9次强行将无证或违规钓鱼、捕鱼群众带回公司非法拘禁,并对拘禁者进行殴打;先后5次非法拘禁无证或违规钓鱼、捕鱼群众,索要一定数额罚款后才放人;1次采取威胁手段,向胡某的承租人索要无权领取的退养补偿金;先后12次采取违法手段制止无证或违规钓鱼、捕鱼群众钓捕鱼,折损、没收渔具多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某、赵某等人组建的巡湖队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结构较为稳定、骨干成员固定、成员层级和分工较明确的犯罪集团。胡某、陈某某起组织领导作用,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赵某等人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集团重要成员。该集团在承包某河流域水产养殖期间,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沿河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法官寄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公民有权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应当注意的是,维权时不能乱维权滥维权。此案例旨在教育广大群众要积极学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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