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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秋、陈义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8-1 09:28|编辑: 肖沐芸 |来源: 桃江县人民法院 |查看: 8571 |举报

  7月31日上午,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陈义生、李中秋等16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中秋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义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少林等1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对被告人张志斌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义生长期担任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光明村(现龙岭工业集中区)村委主任、村委委员,并在光明村村支两委换届选举中,利用个人影响力通过不正当手段扶植被告人李中秋等人担任村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形成对村支两委的渗透。为获得非法利益,陈义生、李中秋打着村委的幌子,组建“光明基建队”,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阻工、聚众滋事等手段强揽工程项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分红和壮大组织的经济实力,在光明村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以陈义生、李中秋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少林、李锋、徐定坤为积极参加者,多名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李中秋、陈义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员较多,层次清晰、结构严密,分工明确。该犯罪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秩序,给当地百姓形成了极强的心理控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综合16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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