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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并伪造公司印章获刑
2020-5-15 09:32|编辑: 曹贵|作者: 安俊 薛云 宋咏琪 |查看: 6753 |举报

  益阳在线5月14日讯(通讯员 安俊 薛云 记者 宋咏琪)近日,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卜某远、郭某三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三十二万五千元。

  2019年6月底,卜某远、郭某得知深圳某公司陈某财(另案处理)需要某品牌槟榔,两人便在没有取得该品牌槟榔深圳销售代理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假冒的外包装袋和裸包槟榔,雇佣他人以套包封口的方式生产假冒槟榔,并先后三次将14.32万包假冒槟榔销售给陈某财,销售金额共计124.6万余元。陈某财则将这些假冒商标的槟榔全部销售给了深圳某连锁便利店。

  2019年7月中旬,该连锁便利店的消费者投诉该批次槟榔有假冒嫌疑,卜某远、郭某为掩盖事实真相,又通过一家打印店伪造了两份盖有湖南某槟榔公司公章的证明、公函和槟榔的质检报告,企图证明其生产并销售的槟榔是正品。

  2019年8月22日,卜某远、郭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远、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卜某远、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卜某远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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