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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却被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发生了什么?
2019-8-9 09:23|编辑: 肖沐芸 |来源: 桃江县人民法院 |查看: 12061 |举报

开车磕磕碰碰,刮刮蹭蹭在所难免

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

出险显得太麻烦,

于是不少人就选择“私了”,

也就是自行处理赔偿事宜。

然而,

有人却一边“私了”,

一边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处?

  案情回放

  2018年5月13日,杨某驾驶车辆途经桃花江镇资江路“徐记烧烤”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某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撞坏。经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杨某当场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通过中间人王某当场兑现。

  2018年5月29日,刘某又以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并未告知自己已从杨某处获得赔偿的事实。保险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代刘某分别向长沙恒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53396.01元、向湖南博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修理费2400元、向刘某支付了施救费1200元。2018年10月23日,保险公司在知晓杨某已对刘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杨某返还不当得利。

  以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较明确或已被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双方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从而快速处理事故纠纷。但个别事故无责方收到事故责任方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隐瞒获得赔偿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对刘某所多获得的赔偿金应该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最终本案在法官的多番调解之下,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刘某向保险公司返还车辆维修费37000元,由杨某向保险公司返还车辆维修费3000元,至此,本次纠纷圆满了结。

  法官建议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特殊权利,保证保险人不会因为支付了赔款而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又使有过错的第三者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付而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还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

  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一方在协议赔付对方时应保留好赔付凭据,避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追责,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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