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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合同被判无效
2019-7-5 10:00|编辑: 肖沐芸 |来源: 桃江县人民法院 |查看: 11834 |举报

  依法判决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引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买卖双方签定的《地基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系桃江县武潭镇岩嘴头村某村民,2018年2月22日,黄某因建造房屋需要,与武潭镇新铺子村村民即被告夏某签订了一份《地基转让协议》,约定夏某将一宗位于武潭镇的地基转让给自己。协议签订后,黄某就通过自己的父亲向夏某支付了购买地基的预付款60000元。之后,黄某得知自己并不能在该地基上建房,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地基转让协议》无效,并由被告夏某返还已经支付的地基预付款60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夏某转让的土地归他所在的村集体所有,夏某并无权转让。据此,桃江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地基转让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由夏某返还黄某60000元地基款。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下,我国的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只能对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与宅基地密切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诸多的限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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