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在线

搜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2018-11-16 14:49|编辑: 黄萍 |查看: 21153 |举报
近期,公安部门集中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被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一些“网络大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将治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的行动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那么,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是什么?网络谣言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制的?我们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遏制网络谣言呢?

  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

  记者: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网络谣言立即成为社会热点,焦点集中在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上。那么,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呢?

  张玉军律师:虽然网络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但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世界是以现实世界为依托的,它终归属于社交生活的范畴,必须遵从社会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任何人以言论自由为保护伞,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之规定,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

  因此,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在于言论自由合乎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规定,而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权利与名誉,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触犯了社会道德底线,是违法的。

  诚然,言论自由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之一,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但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信息传播和表达。若在网上造谣传谣,侵犯了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不再是言论自由,而是违法犯罪。

  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制

  记者:最近,许多“网络推手”因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而相继落网,那么,网络谣言会造成哪些危害?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又是怎样规制的呢?

  张克律师:近年来一些“网络推手”以造谣传谣、恶俗炒作等手段,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对个人权利、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安全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已成社会公害,因此,国家对网络谣言进行及时、集中打击是必要的并且意义重大。

  网络谣言的危害 首先,网络谣言侵害了个体利益。有的“网络推手”故意捏造并散布特定公司、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损毁特定公司、企业的商誉,使其商业利益严重受损;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不法利益或为了满足暴戾宣泄,不惜在网上对公众人物、政要人员等进行恶俗炒作、非理性攻击,随意污蔑、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其次,网络谣言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社会公众能够有序、平静生活的前提条件,假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故意捏造突发事件或无限扩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欺骗、愚弄公众,造成社会公众恐慌,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最后,网络谣言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比如,在网络上造谣、诽谤或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就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安全。

  处理网络谣言,我国法律有一套较完整的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没有明确定义,但若网络谣言触犯了法律,达到了法律的规制范围,当然应当予以处理。并且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散见于民法、行政法规、刑法等部门法中。而且近日“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了操作性。

  第一,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网络谣言常见的是对公民隐私和名誉权的侵犯,即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时,就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对象。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网络谣言触犯了刑律,我国《刑法》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遏制网络谣言的措施

  记者:网络谣言对个人权利、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安全都可能造成伤害,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遏制网络谣言呢?

  李宁律师: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遏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已成为公民、社会以及政府一致的目标,是众心所向,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遏制网络谣言:

  第一,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根据造谣传谣的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让造谣传谣者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此毫不姑息。当然,对一些没有造成危害、没有触犯法律和社会公德底线的主观评论或发生偏差的观点通过道德教育、舆论监督即可,避免公权力过渡干涉私人空间。

  第二,政府要加强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制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有效方法,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使政府公开信息的速度大于网络谣言传播的速度,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对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回复,使官方声音遍布网络,让网络谣言在“阳光信息”下无处遁形。

  第三,政府要加强与网络媒体的合作,提高互联网的创新技术。政府与网络媒体合作,形成合力,建立网络谣言监测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整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后反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网络媒体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力度;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进行过滤,对网络谣言进行删除。同时,每个公民都要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律意识,不造谣、不传谣,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轻信盲从,用理智的头脑去思考、判断,用负责任的态度发言。当然,在法律的框架内,公民自律的同时,要用理性的精神、批判反思的态度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

  第五,完善公民网络行为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已经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的定义以及网络谣言的“情节严重”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保证言论自由不被抑制的前提下,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中伤的界限、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明确网络谣言“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等已是社会形势所需,所以,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行政处罚、政府监管、民事责任、刑事惩罚等配套的规范非常必要。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要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使各项法律法规都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并使其与时俱进,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益阳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