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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酿惨祸 保险拒赔自担责
2017-6-14 09:31|编辑: 李倩 |来源: 守望银城 |查看: 9216 |举报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开始逐步进入平常百姓家。有的人认为,为车辆购置足额保险,开车可以更随意,出了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九都山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27日7时15分许,原告近亲属曹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县南茅复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与对向被告黄某驾驶的超速且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曹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益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

  南县法院经庭审查明后认为,被告黄某所持驾照载明的准驾车型与其驾驶的半挂车不符,属于无证驾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由于司机黄某准驾不符且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超载,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除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外,商业险不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法庭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本案由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后,其他240000元由被告黄某自己承担。

  法官说法:

  驾驶员实际驾驶的车辆必须要与其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本案中,黄某持有C1驾驶证,却驾驶需要A2驾驶证才能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上路行驶,属严重证照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黄某虽购买有足额保险,但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理由有二:一、根据双方保险合同,双方已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二、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背了公序良俗,不为社会所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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