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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证调解 化解继承纠纷
2016-5-13 00:00|编辑: 李倩|作者: 吴荣 刘向农 |来源: 益阳市司法局 |查看: 7333 |举报

      5月10日,在市银鑫公证处,姚某捧着一本公证书,感激地对该处主任罗功本说:“你们让我免除了一场官司,真的很谢谢你们呢”。

  原来,4月25日,姚某一家三人向市银鑫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由姚某一人继承已故父亲名下养老金帐户里的存款。因继承关系简单明了,公证员当天就受理了这个公证。可到了第2天,死者生前女友何某拿着死者的借条、养老金存折来到公证处要求中止这个公证,声称死者退休时因补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向何某借款6.36万元,并将死者的养老金存折抵押给何某,由何某每月领取存折里养老金至还清借款后再将存折归还死者,可死者死亡时尚欠何某1.86万元,要求姚某必须先还清欠款,才能继承这个养老金存折的存款。但姚某认为继承遗产是继承人之间的事,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坚持要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公证人员迅速报告了罗功本,罗功本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罗功本推心置腹地告知双方当事人,姚某申办的公证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公证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姚某出具公证书,同时姚某应当依法先以死者的遗产清偿死者生前的欠款才能继承。而何某只有向法院提起遗产还债之诉,公证处才能中止出具公证书。但诉讼费时费力费钱,倒不如双方从对方的立场考虑自行协商解决。经过罗功本反复耐心的劝导,何某表示愿意放弃起诉接受调解,姚某也认可并同意归还其中1.4万元欠款。双方在罗功本的主持下心平气和地签订了遗产抵债协议,即姚某先归还死者所欠何某的借款余额1.4万元,死者养老金存折里的所有存款由姚某继承,何某和姚某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平息。最终何某拿到了欠款,姚某也如愿继承了死者的存款。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有可能出现矛盾纠纷,在公证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则可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市银鑫公证处的服务新理念,也是该处以民为本、为民解难的又一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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