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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罚款提成返还的危害和治理对策
2013-4-18 10:28|编辑: 王玲|作者: 汪交龙、肖建红 |来源: 益阳在线 |查看: 6258 |举报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调动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一种罚款提成返还的土政策,即按一定的比例,向作出罚款的行政主体返还罚款资金,获得罚款返还资金的行政主体留下一部分后,再按一定比例以奖金的形式发给具体罚款的行政公务员。这种作法,是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相背离的,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它的危害性,积极探索对策,从而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行政罚款提成返还与法相悖
 
  罚款,是行政主体以违法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缴纳的处罚形式。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属于硬性教育手段,对制裁违法的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能发挥较好的惩戒功能。行政法对罚款种类的设置和运作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法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罚款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从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找不出罚款可以提成返还的规定条款。很显然,罚款提成返还这一作法于法无据,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哪怕是地方政府或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土政策”,均属违法的“土政策”。
  行政法学理论告诉我们,行政权力从本质上是归属于国家的。行政主体因法律的设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都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职权不能自由处分,只有依法行政的责任。行政主体绝不能因拥有行政处罚权而获得经济收益。行政公务人员,接受行政主体的委托,和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职务委托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行政主体。因此,行政公务人员只能严格执法,恪尽职守,绝不该也绝不能因职务委托关系而获得罚款的提成奖金。由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款,只能全部归属于国家,绝不该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具体行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罚款提成返还是完全与行政法相悖的。
 
  二、行政罚款提成返还危害极大
 
  罚款提成返还不但于法无据,而且在具体实施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实践证明它的危害极大。
  1、滋生腐败温床,腐蚀执法队伍。由于有罚款提成返还,享有罚款权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可以获得罚款的相应份额。罚款越多,获得份额的数量就越大。因此,一些行政主体在罚款提成返还的诱惑下,为了单位有更多的自有经费,使出浑身解数,力争罚款权,有罚款的事争着做,抢着干,并给有关行政公务人员下达完成罚款的数额指标。没有罚款的事千方百计推诿,推不掉也拖着不干。追逐罚款提成返还成了行政执法的主要目标,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倒退到次要地步了。一些有罚款提成返还来源的部门财大气粗,部门的头头脑脑们大都因单位自有资金源源不断,不管是因公因私,摆足派头,玩够潇洒,花着实质属于国库的钱,极尽奢华享受之能事。不少人就是看准了有罚款权的部门能从罚款中提成的“优势”,削尖了脑袋往里钻。罚款提成返还无形中助长了腐败之风,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如果没有罚款提成返还作祟,所有享有罚款权的单位没有罚款提成返还,没有那么多自有资金,也许腐败问题就会少得多。罚款提成返还对执法队伍的腐蚀不可低估。一些素质还不那么高的行政公务人员看到罚款可以获得提成奖,罚款越多,提成奖也就越多,既执行了公务,又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奖金,可谓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在罚款提成奖金力量的推动下,他们出于个人多拿提成奖,并非出于制止违法,积极寻找机会罚款,按法当罚少的胆敢违法多罚,不该罚的也要“创造”理由罚。据报载,某省一基层派出所的干警,为了得到更多的罚款提成返还,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将抓获的卖淫女作诱饵,给他们租房,配置通讯工具,唆使其极力引诱嫖客卖淫,然后及时通知该派出所干警去抓获罚款,屡罚屡放,直至案发。由此可以看出,在罚款提成返还的腐蚀下,我们执法队伍中的利欲熏心者,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罚款任务,罚更多的款,拿更多的提成奖,不顾法律规定,违法处罚,加重处罚,执法犯法,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教训是深刻惨痛的。
  2、影响执法公正,异化行政职能。行政执法,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绝不是为了给某些团体和某些人带来利益。坚持公平公正是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可是,罚款提成返还所产生的强烈利益驱动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伤害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不少有罚款权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难以避免会踏进罚款提成返还的陷阱里,他们有意无意,或多或少,见罚款眼开,使行政执法失去应有的公正公平。在他们作出该不该罚款,罚多少的时候,法律公正公平的声音在很多时候难免不被执法者潜意识里“我能从中得多少”的声音所扰乱。在不少时候,庄严公正的行政处罚就在调动行政积极性这件冠冕堂皇的外衣下被异化为少数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的有利工具。这大大背离最初提出罚款提成返还的初衷。社会上不少人士对此早有微词。只是始作俑者或许是讳疾忌医,或许是不愿丢掉好处而没有及时停止罚款提成返还这一错误做法。
  3、损害法律威信,阻碍法治进程。法律的威信,在于它的公正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法律的威信深入人心,人人信法、守法、护法,才能形成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如果法律在贯彻执行中被扭曲,它的公正公平的威信就会被损害,人们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赖,那么,法治的进程就会被阻碍。罚款提成返还使具有罚款权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能从行政执法中直接获得不当经济利益,使行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沦为牟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这是对行政法律法规公共职能的亵渎,在社会公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一些被罚款的相对人知道有罚款提成返还后,愤慨地说,罚我罚得那么重,原来并不是我违法有那么重,不就是为了多拿奖金吗?哪有什么公理,哪有什么法律?从中可以看出,罚款提成返还对法律威信的损害是多么大,它在相对人中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形成的不良氛围,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阻碍是不言而喻的。
 
  三、行政罚款提成返还的治理对策
 
  要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决治理罚款提成返还。我们必须从推进法治进程的大局出发,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割除这一行政执法中的毒瘤。
  1、提高认识,走出罚款误区。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在行政公务人员中大力倡导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学理论的良好风气,全面提高广大行政公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端正对罚款的认识。要使广大行政公务人员真正认识到罚款只是一种纠正违法的手段,决不是行政的目的;行政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罚款,而是通过罚款这种手段,及时纠正违法,使相对人自觉守法。罚款是相对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罚款归属于国家,决不全部或部分归属于作出罚款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越来越少,罚款越来越“无所作为”,应是我们执法者追求的高境界。罚款数额一直居高不下,表面看起来是增加了财政收入,而实质上是昭示着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大量的相对人在违法,自觉守法还未蔚然成风,而决不说明工作成绩真正怎么样。如果心里老惦记着拿份罚款提成返还,而对罚款居高不下不是忧愁反而窃喜,那就是居心不良了。要通过学习,使广大行政公务人员树立服务行政的观念,清除私心杂念,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真正依法行政,为民行政,为民服务,走出罚款的误区。
  2、废止罚款提成返还,罚款全部缴入国库。各地区、各部门不管以何种名义和形式出台的罚款提成返还,都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必须一律废止。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中产生的罚款,都必须依法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作出罚款的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罚款提成返还。要坚决杜绝借“收支两条线”之名,行罚款提成返还之实。决不能搞罚款时全部收入国库,但随之又以什么名目按罚款的一定比例下拨。只要跟罚款数额挂钩按比例下拨经费,不管以任何理由和名目,都应视为罚款提成返还,都必须坚决废止。对屡行不改者,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必需的行政成本,应该进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坚持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通盘考虑,稳定拨款解决,决不能想罚款提成返还的招来解决,否则,贻害无穷。因为一旦罚款提成返还,违法罚款、加重罚款也就在所难免了。
  3、严格履行职责,严惩不作为行为。有人担心,一旦取消了罚款提成返还,有的该罚的款却无人去罚,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每一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范围是明确的,依法行政,既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又是职责,有权去做,必须去做。是其范围内的事,该其履行的职责,是必须作为的,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而不是以有无好处来取舍的。该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有提成返还就作为,履行职责,没有好处就不作为,就不履行职责,那还叫依法行政吗?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责,并使其深知职责是必须履行的,是决不能放弃的,是决不能依据是否有利可图来裁处的。该作为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必然受到依法制裁。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在其位,谋其政,依法把该做的事做好。对玩忽职守,不严格履行职责,消极不作为的人和事,必须依法坚决严肃查处。该追究什么责任就依法追究什么责任,决不姑息,以儆效尤,使行政执法沿正确健康的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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