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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捍卫领袖尊严
2019-9-28 08:59|编辑: 肖沐芸 |来源: 安化检察 |查看: 11884 |举报

  基本案情

  “哎,当时只是觉得用毛主席的头像好招揽生意,没想到却损害了毛主席的权益,实在太不应该了!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餐馆店主当场承诺道。” 9月25日,在安化县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收缴了餐馆内的广告牌,并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今年8月份,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内某家饭店使用了毛主席的头像做广告牌,给人强烈的违和感,影响了社会公序良俗,亵渎了领袖形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调查后,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通过英雄烈士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收缴侵害物品,停止侵害行为,切实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该案是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英雄烈士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为拓展公益诉讼办案空间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奠定了基础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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