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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019-3-26 20:51|编辑: 肖沐芸 |来源: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 9286 |举报
       3月26日上午,益阳中院对上诉人吴亮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7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亮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亮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亮平不服,向益阳中院提出上诉。
       益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亮平积极参与以陈永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系组织骨干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吴亮平多次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吴亮平单独或者受陈永才指使,为组织获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吴亮平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各次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吴亮平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益阳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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