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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湖南公布5个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一)
2018-11-19 08:56|编辑: 肖沐芸|作者: 李璐 |来源: 红网时刻 |查看: 7270 |举报

  红网时刻11月18日讯(记者 李璐)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在对湖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做好边督边改信息公开的要求,湖南省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从即日起,公开一批典型案件,以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一】

  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违法挖砂:迅速处理 严格追责

  一、基本情况

  经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信访件举报的采砂场位于高村镇陶伊村五组。被举报人彭某、彭某、张某三人真实姓名分别为高村镇陶一村村民滕某、滕某(滕某儿子)、张某。2015年3月,三人合伙采用挖土机直接在河岸边向里纵深方向的荒沙地挖采砂石,砂石通过车辆转运至公路边堆料场进行筛分装车,无任何部门审批手续。5月被县水利部门查处后停产,期间共计开采面积约1.35亩, 开挖砂石7200立方米,举报三人2015年挖砂情况属实。

  2015年4月25日,县水政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该起违法挖砂事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5月27日,县水利局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对已损坏的河岸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水土不再流失,并恢复原貌。之后,滕某、张某、滕某三人没有再继续开挖。

  二、查处情况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接到交办件后立即安排水利部门联合林业、国土部门对该举报件开展现场核查,经县水政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核实确认,没有发现滕某、张某、滕某等三人存在开挖砂石的行为,被举报挖砂场地已恢复土地原貌。

  举一反三,立行立改。针对督察组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举报地点东面有一砂石转运场(属原兰里满延细砂场转运码头,已经关闭)存在一座砂石吊塔未拆除、场区堆存的部分河道采挖卵石未清理、码头有4艘原运砂船停靠等问题,11月1日县水利部门立即责令业主按要求对上述问题限期整改。目前,该转运码头吊机已拆除,场区内堆存的卵石已全部清运,码头停靠的4艘运砂船已全部吊上岸进行切割,用作废铁回收。

  三、责任追究情况

  经麻阳苗族自治县纪委研究,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水政大队大队长李马马、县水利局水政大队副大队长胡杰鹏,存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对政策情况掌握不熟悉,对河道采砂监管不到位,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查处该起违法挖砂事件等问题,决定对李马马、胡杰鹏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二】

  邵阳市绥宁县:严厉查处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案件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4日,绥宁县接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举报,反映“长铺镇大公坪路沿线渣土运输扬尘严重问题”。

  大公坪路段位于绥宁县城区西南边缘,修建于2008年,起于山水名都小区岔路口,止于县联纸厂,全长1400米,宽12米,系武靖高速绥宁县城连接线入口。经县政府有关部门现场调查核实,造成该路段渣土运输扬尘严重的主要原因是:该路段属重型卡车、货车出入县城的主干道,加之周边有大汉汉园三期、武靖高速连接线、一中综合楼3个大型工地,日常通行的重型车、渣土车较多。

  二、查处情况

  11月5日上午,承办单位绥宁县城管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局、长铺镇、大公坪社区、虾子溪社区等责任单位,召开了大公坪路段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对该交办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部署安排。

  1.制订了《绥宁县大公坪路段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治区域、整治时间以及县城管局、县住建局、长铺镇的工作职能,并提出整治要求。

  2.开展集中整治。11月5日下午,由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将整治行动告知书、“门前三包”责任状等资料发放至整治路段沿线商户、居民,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劝导等工作。11月6日开始,县城管局组织人员对大公坪路段的路面渣土和违规堆放的沙石、杂物、卫生死角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出动洒水车2台、清扫车1台,组织清扫、洒水、冲洗、垃圾清运人员60人次,清理出渣土5吨、垃圾3吨。

  3.严格执法。对未执行覆盖、冲洗等规定和要求的渣土车辆依法予以处理,严格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扬尘污染。对未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大汉新城建设方江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罚款1.5万元。

  三、责任追究

  经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研究,县渣土管理所副所长李青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副所长简利民,对长铺镇大公坪路沿线渣土运输检查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决定对李青松、简利民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三】

  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废油桶回收翻新售卖窝点环境污染案件

  一、基本情况

  群众信访反映的长沙县安沙镇鲤鱼坝回收翻新废油桶后售卖的窝点“周某废桶存放点”,调查发现位于长沙县安沙镇黄桥村炭坡组89号旁。周某于2017年11月向安沙镇黄桥村左某租赁该场地后用于翻新废油桶的制作加工。该场地面积约600平方米,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主要污染物为废油桶内少量残留油渍(刺鼻气味来源)、校正废旧油桶时产生的噪音。目前,周某回收翻新废油桶后售卖的窝点已被取缔。

  二、查处情况

  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问题后,长沙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迅速赶赴安沙镇,联合开展问题查办。11月5日,安沙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并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处空地地面零散堆积大型废旧油桶57个和小型废旧油桶107个,共计有废油桶1.1吨、污泥0.5吨,有刺鼻性气味。经进一步查实,安沙镇于2018年9月11日召开了散乱污企业专项工作部署会,明确对已关停的散乱污企业监管,原则上以属地为主。2018年9月14日安沙镇召开环委会调度会议,会上对散乱污企业摸排工作进行了再部署。投诉所指的回收翻新废油桶后售卖的窝点,于2017年11月租赁场地后开始翻新废油桶,一般白天进行废油桶加工校正作业,夜晚时分进行运输售卖。加工清理过程中废油桶内残留油渍产生刺鼻气味,校正油桶时产生噪音,同时未与有资质企业签订固废处置合同。

  三、整改处理情况

  (一)责任追究情况

  经安沙镇党委研究,黄桥村支部书记范四伟在此项工作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对范四伟予以通报批评处理;黄桥村村委委员文闯,未落实安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细致做好摸排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决定对文闯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二)问题处理、处罚情况

  一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处依照“散乱污”企业予以取缔。二是联系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场地内剩余的废油桶、其它废弃杂物以及少量含有油渍的土壤进行转运和处理。

  【案例四】

  常德市石门县楚天钡业有限公司毁坏树木和扬尘扰民

  一、基本情况

  群众向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反映“楚天钡业有限公司” 毁坏树木和扬尘扰民问题,该公司全称为湖南楚天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位于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茶园村8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深加工、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重晶石粉。现已建成年处理10万吨重晶石—萤石共生矿浮选加工生产线一条,另有一条1.5万吨橡胶、塑料制品专用超细改性的重晶石粉生产线和一条5.5万吨涂料、油漆等超细改性重晶石粉生产线在建,生产工艺为破碎-筛分-脱水-跳汰-磨粉-装袋(包装)。此外,该公司配套有一重晶石矿,年产重晶石矿4000吨,2017年矿山进行扩能改造。

  二、主要问题

  湖南楚天钡业有限公司加工区高效浓密机北侧有废土堆积,已超过林地征用红线,堆积面积250平方米;其重晶石—萤石共生矿综合回收及深加工生产线处于边建边调试的试生产阶段;场区露天堆放有原矿和建筑砂石,只有部分覆盖,没有完全配套防扬尘措施,进入矿区深加工生产线的道路未硬化,存在扬尘污染;该公司所在的茶园村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为方便挖机下河作业,在施工河道内存放了约40立方米的垫(泥)土,未及时清理。

  三、原因分析

  湖南楚天钡业有限公司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法律观念淡薄,未能正确履行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案例五】

  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10月31日至11月4日,邵阳市多次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信访件,主要反映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水泥过程中,通过烟囱排放黑色的、灰色的烟尘,当地的农作物叶子上都是水泥灰,当地居民呼吸疾病的比较多,怀疑跟此有关”。邵阳云峰水泥位于大祥区雨溪镇,生产规模为一条4500t/d熟料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设计年产水泥熟料160万吨、水泥200万吨。2017年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督察期间,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厂界噪声超标,曾被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

  二、主要问题

  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是:建设项目设置东厂界290米、南厂界265米、西厂界204米、北厂界275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需搬迁82户居民。2013年至2016年,只完成了卫生防护距离内25户的拆迁安置工作。2012年至2015年在云峰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又新建居民房5栋,占地740平方米。

  三、原因分析

  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法律观念淡薄,未能正确履行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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