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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告官 “官”能败诉
2017-7-18 16:25|编辑: 李倩 |来源: 守望银城 |查看: 6280 |举报

  法制周报2017年7月13日《法院周刊》头版报道


  交通事故现场,肖奇的车堵在要道上,交警对其车辆拍照劝离,肖奇辱骂推搡执法交警,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天。不服拘留决定,肖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益阳赫山区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和肖奇一样,一些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一言不合”,便引发“民告官”案。

  苗木基地被违法拆除,村民公开叫板乡政府索赔。不满房屋遭强拆,南县市民李林状告县政府。法官化身拆迁工作的“裁判者”,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5年7月至今,益阳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4572件,结案4343件,结案率95%。其中,行政诉讼案件收案2081件,结案1895件,结案率91%。

  “民告官”能见官吗?老百姓会胜诉吗?

  益阳中院行政庭庭长秦有庆告知,近两年来,益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8%,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0%。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梦晋指出,当前,社会治理创新实现路径呈多元化趋势,行政审判因其化解纠纷功能而成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服务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好大局。

  

  资阳法院法官给司法拆迁对象释法说理

  工伤认定之争

  经过一年时间,吴青的工伤认定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吴青生前在一个知名面厂从事生产工作,工作时间是“三班倒”。

  2015年3月19日,吴青上中班,时间段是从15时30分至23时30分。上班期间,其突感不适。晚饭后不久,吴青告诉同事李某,他头痛、头晕、腹痛、拉肚子。

  当天下午6点34分,吴青打电话让弟弟给他买药。其弟按照吴青所描述的症状,在药店买了复方氨酚脘胺片。临近下班时间,吴青身体撑不住,告知同事李某,并经同意后提前回家。

  当晚11点,吴青回到家里,饭后服用弟弟购买的感冒药,再洗漱睡觉。第二天早上7点,崔红发现,丈夫吴青已不省人事。经南县人民医院诊断,吴青为脑出血死亡。

  当天中午1时,吴青上班的面厂向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次日,吴青妻子、父母向县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5月5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吴青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亡。

  7月2日,崔红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青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购药治疗”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中的“抢救”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青刚满26岁,身强力壮,在上班期间已发现身体不适,两次和家人联系要求购药。工作期间存在短暂休息,坚持到临近下班时,跟同事请假提前回家,可以确认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身感不适症状属于“突发疾病”情形。吴青提前下班后及时吃药,采取了一般公众常用的自我救护治疗方式,属于“抢救”的逻辑范畴。并且,吴青是在突发疾病,经服用药物后48小时内死于家中。

  南县法院行政庭法官龚华林分析指出,本案涉及的情形在工伤保险责任认定中比较特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死者在身体出现不适的状况下,因其需要上夜班,叫其弟前往药店购药进行治疗,属于‘抢救’情形。首先,符合演绎逻辑思维和生活经验的双重自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认为‘抢救’必须是发生了紧急的病情,而后必须是在手术室进行治疗,二者互为因果关系。”龚华林认为,把“手术”作为抢救的限定情形,显然忽视了演绎思维外延开放性的特点,按照演绎逻辑的解释方法推导,“手术”显然不能覆盖“抢救”的全部范畴;另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人在感觉“头疼”“拉肚子”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通常第一时间会认为是“感冒”等症状,对于这种特定情况下症状寻求购药治疗符合人之常情,对于“脑出血”等突发疾病,作为病人本身,不能第一时间准确判断,显然符合生活经验之判断。其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立法规定,将原本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病亡纳入工伤认定体系,是带有保护劳动者倾向的法律拟制,这种立法意图是立法机关充分尊重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南县人社会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益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3月,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吴青家属领到了相应补助金和抚恤金。

  拓展行政审判职能

  苗木基地被违法拆除,村民公开叫板乡政府索赔。3个月前,这起历时3年的“民告官”案画上句点。

  2014年,益马高速公路桃江段筹备建设,按照规划,一大片苗木基地将要被拆除。这让基地的主人陈林、江红不能接受。

  眼看公路马上要开始建设,协调却迟迟没有结果。为了让项目按时推进,浮邱山乡政府尚未与陈林、江红达成苗木移栽补偿协议,便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毁损苗木。

  陈林、江红不服,向桃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66万余元。

  桃江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吴铁梅认为,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国家及公共利益,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在基本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作为行政机关更应当依法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乡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确认,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余元。

  乡政府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了化解官民矛盾,益阳中院行政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益阳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吴斌介绍,对于此类情形,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难题。本案中,如何认定苗木损失的数量和规格等,是法官解决的首要问题。

  “既要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事实。”吴斌认为,树木苗种已被毁损,苗圃现场也已不存在,而双方提交的现场证据,对方均不认可,要准确还原苗木数量及种类是有相当难度的,因此就赔偿数额应有调解的可能性。

  此案开庭后,法官了解双方的和解意愿。

  “只要政府承认错误、合理赔偿损失,我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陈林说。

  最终,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未达成调解。

  2017年3月6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吴斌看来,法院应对政府强制搬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同时充分发挥法院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优势作用,将职能进行前置和拓展,从而在各个阶段都能及时避免拆迁矛盾的产生,将拆迁强制执行的概率降到最低,以减少诉累。

  拆迁工作的“裁判者”

  在南县,李林也遇到了相似情况。

  “如果能处理好这件事,没有人愿意打官司。”李林疲惫地说,为了房子的事,他的工作和生活全被搅乱。

  2015年,南县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李林的房子在规划区范围内。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李林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李林不满,将县政府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经过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认为县政府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承办法官认为,此案最好的结果是双方和解,“如果简单判决了事,需要对李林的损失进行鉴定。并且,案件判决后,可能进入长期的诉讼程序,问题短时间内得不到根治。”

  李林吐露心声,只希望早点拿到补偿款,“我现在不在老家,为了拆迁的问题,已经来回奔波多次,耗时耗力。”

  为尽快解决纠纷,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主持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圆满结案。

  “这是最好的结果。”李林说,压在他心口的石头终于放下,“人生第一次打官司,确实感受到了法官的真诚付出,也重新认识了‘民告官’案。”

  “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又降低了行政成本,能够真正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益阳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郭柏奎表示,法院要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有效平衡双方的利益,做好拆迁工作的“裁判者”。

  征拆案成司法实践难点

  前不久,70多岁的龚革听说新的棚改政策,立马从北京赶回益阳老家签约。在益阳市资阳区棚户区内,已经签约的市民帮着执法人员一起说服其他群众。

  从“政府要棚改”到“群众要棚改”的变化,正悄然在益阳发生。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梦晋指出,自古以来,拥有一房,就是国人渴求并辛苦追逐的梦想,房屋对老百姓的意义不仅仅是遮风避雨御寒,更是将我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赋予其中。

  陈梦晋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征地拆迁、拆除违法建筑等案件大量存在,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时有发生,受害人因对违法强拆及赔偿不满引发的涉诉信访、极端事件也不在少数,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多年来都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强烈挑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处理好这一类型的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益阳中院行政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案,积极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陈梦晋认为,只有改变过去拆迁工作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局面,才能获得百姓的信任与支持。

  今年 6月16日,陈梦晋到南县法院调研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工作时指出,益阳市当前依法行政水平离人民群众的期待、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差距。在行政审判领域,存在因为行政干预导致司法不公,告官不见官、行政首长应诉出庭率不高、行政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对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把判决执行到位。”陈梦晋强调,当前,社会治理创新实现路径呈多元化趋势,行政审判因其化解纠纷功能而成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服务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好大局。(文中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陈梦晋到南县法院调研行政审判工作

  对话:及时给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

  记者:今年益阳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秦有庆(行政审判庭庭长):加大力度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应诉能力和水平。

  记者:怎样确保行政审判之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秦有庆:要探索建立审判长会议、主审法官会议等符合司法改革要求的新机制,理顺审判权内部运转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对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案件质量分析会、定期发布案件质量通报的方式予以指出,帮助提高办案质量。

  记者:如何进一步拓展行政审判职能?

  秦有庆:在坚守审判主业的同时,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对于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给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同时注重司法建议的效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宣传、推介工作亮点,提升“软实力”。进行典型案件的视频直播,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热点案件的关切,扩大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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