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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2017版)征求意见稿
2017-7-5 17:15|编辑: 李倩 |来源: 益阳在线 |查看: 10656 |举报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厕所管理,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资阳城区、赫山城区、高新区、东部新区、龙岭工业园、长春工业园、益桃公路、益沅公路、银城大道。

  2.规范性引用标准

  湖南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标准(2013)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城市市容标准(cjj)/t12-1999》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普扫

  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3.2保洁

  为保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清扫,做到随脏随扫。

  3.3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4道路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5喇叭口

  居民住宅区、单位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部位。

  3.6交通隔离带

  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带,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隔离带,高架道路的隔离带等交通管理设施。

  3.7垃圾临时转运点

  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垃圾转运场地。

  3.8外环境

  环卫设施的周围环境。

  4.基本要求

  4.1应做到文明、清洁、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检查记录。

  4.3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含机扫车司机、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须穿工作服、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其他环卫作业人员也须按规定统一着装和佩证。

  4.4清扫作业间隙,清扫工具摆放整齐,保洁垃圾密闭存放。

  4.5非普扫时间不得使用大扫把。

  4.6清洁工人要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在普扫和保洁作业时,清扫机动车道中央分隔栏路面时要注意安全,注意来往车辆。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需得到交警部门的配合,距清扫点来车方向近100m处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4.7环卫各类作业车辆(机动车)出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方可进行环卫作业。

  4.8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环卫作业车辆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机扫车、洒水车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还须开启示宽灯,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需在规定取水栓取水。

  4.9清扫专用车必须紧靠路边停放,距公交车站50m内禁止停放,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5.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5.1城市道路分类见表1。

  表1 城市道路分类

  道路名称性 质

  一级

  道路城市的主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集中、人流量大、主要旅游景点、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展览馆、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入城口所在的地(路)段,主要政府机关所在地段,城市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的路段。

  二级

  道路城市的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商业网点较为集中、人流量较大、车流量较多的路段

  三级

  道路城郊结合部主要路段,商业网点较少、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道路城乡结合支路、居民区街巷、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5.2清扫保洁范围

  5.2.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过街天桥、车(人)行涵洞、高架路、公铁立交、商业特色街、交通隔离带、道路绿地以及果壳箱等相关公共设施。

  5.2.2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范围

  5.2.2.1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包括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建筑物内部、外部的公共区域,包括候机(车船)厅、售票大厅、站台、通道等。

  5.2.2.2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以及体育活动场所(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及其他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室内和室外的公共区域。

  5.2.2.3公园、广场范围内的道路、绿地、水域等公共区域和雕塑等附属设施。

  5.2.2.4住宅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道、电梯、活动室等)。

  5.2.2.5各类贸易市场的室内和室外公共区域。

  5.2.2.6人工清扫劳动定额安排

  一级道路3125m2/班次·人

  二级道路3125m2/班次·人

  二级道路3250m2/班次·人

  四级道路3375m2/班次·人

  步行街2750m2/班次·人

  公共广场4000m2/班次·人

  绿地10000m2/班次·人

  5.3清扫保洁、洒水冲洗次数和时间

  5.3.1普扫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普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

  b) 普扫完成时间:每日首次普扫,夏秋季在上午7:00之前完成,春冬季在上午7:30之前完成;每日第二次普扫在14:00前完成。

  5.3.2清扫保洁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要道路以及周边街巷、城市广场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不少于16小时。

  b)一般(次要)道路以及周边街巷(村道)、住宅区公共区域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不少于12小时。

  c)公园、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公共文化艺术场所、公共体育活动场所、贸易市场保洁时间应覆盖其开放时间。

  5.3.3洒水(清洗)次数和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普扫作业前,应先对路面进行洒水。

  b)主要道路每日洒水冬季不少于3次,夏季不少于5次,次要道路每日洒水冬季不少于2次,夏季不少于3次。

  c) 气温30 。C以上,主要道路洒水不少于5次,其他道路不少于3次;最低气温为2 。C及以下时暂停洒水(清洗)。结冰期禁止洒水(清洗)。

  d)主要道路(含景区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路面清洗每周不少于2次,次要道路路面清洗每周不少于1次,其他道路路面清洗每半月不少于1次。当路面污染情况较为严重时,应立即组织清洗并清除污迹。

  e)位于市中心的商业特色街道路和人行道路面冲洗每日不少于1次,每周清洗路面不少于1次。

  f)广场、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和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外公共区域的路面每周清洗不少于1次。站台、候机(车、船)室地面应每天清洗。

  g)洒水作业时间:1、早上6:30分前完成第一轮路面大清洗,2、上午10:00至11:30完成第二轮洒水,3、下午16:00至17:30完成第三轮洒水,4、其余时间人车结合对人行道、道口路沿石等路段实施精洗,突发性污染立即处置。

  5.4作业规范

  5.4.1洒水(清洗)作业规范

  a)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 ≤15km/h;高压冲洗车车速:≤10km/h;人行道清洗车速≤3km/h。

  b)洒水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c) 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d)清洗人行道时,洒水车须调整好水流幅宽,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e)洒水车不得倒车洒水。

  5.4.2清扫作业规范

  5.4.2.1机械清扫作业规范

  a)清扫作业前应检查车辆性能,加足水,并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机扫车侧刷和吸口。

  b)清扫作业时应避免“干扫”,做到喷雾清扫不扬尘,不漏土。禁止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c)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

  d)清扫完毕,应检查车辆内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好。

  e) 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5 km/h;保洁作业时车速≤6km/h

  5.4.2.2人工清扫作业规范

  a)主要道路地面尘土、人工清扫和机械化清扫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克、其它道路不超过20克。

  b) 普扫时,应按人行道路面、树圈及周边、车行道路面、窨井口的顺序进行全面清扫。

  c)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喇叭口、绿地,并疏通窨井口。

  d)清扫道路时须小心执扫,不得漏扫、甩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e)保洁时,巡回走动,用小扫把、钳子等工具及时清除路面的垃圾。

  f) 发现有人随地乱扔垃圾,应及时进行劝阻。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时,应马上向管理部门汇报, 并立即组织清理。

  5.4.2.3机械和人工配合清扫作业规范

  应符合5.4.2.1和5.4.2.2的要求。

  5.5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5.5.1道路清扫保洁

  5.5.1.1 普扫作业

  a)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街巷)应做到‘五无五净’即:无垃圾杂物堆积、无积水积泥、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路面干净、道路绿地树圈干净、边角侧石干净、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果壳箱等设施整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b) 一般道路(街巷、村道)应做到‘四无四净’即:无垃圾、无积水积泥、无杂物堆积、无土石杂草,路面干净、边角侧石干净、井盖沟眼畅通干净、果壳箱等设施整洁。

  5.5.1.2保洁作业

  a)道路路面干净、地面无痰迹、道路侧石无积泥、污迹、晴天地面无积水、窨井口畅通、果壳箱、交通护栏、公共设施干净整洁。

  b)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2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项目主要道路(街巷)次要道路(街巷)一般道路

  (街巷、村道)备注

  纸屑、果片等垃圾滞留时间(分钟/200m)≤10≤15≤20主要道路、资阳区、五一路、马良路、新路、迎春路、长春路、赫山区、长春路、桃花仑路、金山路、康复路、十洲路、益阳大道、大桃路、人民路、大利路、罗溪路、高新区、龙洲路、迎宾路、金山路、康复南路等。

  烟蒂(个/200m)≤4≤6≤10

  污迹(口香糖唐痕迹等)(处/200m)≤4≤6≤8

  积泥(沙)(处/200m)无微微

  纸屑、塑膜筑物外墙(处)≤4≤6≤8处

  树圈、绿化带内残羹、烟蒂、纸屑等废弃物。(个/200m)无≤3≤5

  路面(整条路)见本色基本见本色基本见本色

  c)公交首末站(站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参照本规范同等级道路标准。

  d)桥梁、车行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环境卫生质量参照本规范同等级道路标准。

  5.5.2 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5.5.2.1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

  a)建筑物立面、果壳箱、广告牌、自动扶梯扶手、楼道扶手、墙面、天花板等公共设施保持清洁,无破损、污迹、积尘、蛛网和乱涂写(张贴)。

  b)站台、候机(车、船)室无陈旧、破损的广告。

  c)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以及两侧30m范围内整洁无垃圾。

  d)内设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达到本规范一类公厕标准。

  e)窨井盖沟眼畅通无积垢;平侧石干净,地面整洁;绿化带、花坛无垃圾、杂物。

  5.5.2.2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

  a) 周围环境整洁,做到“七无五净”:无垃圾杂物、无果皮纸屑、无积泥(沙)积水、无污迹烟蒂、无乱张贴涂写、无杂草,无陈旧、破损广告,花坛树圈干净、果壳箱、雕塑、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干净、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边角侧石干净、地面干净见本色。

  b)室内公共区域的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c) 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工作台、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整洁,表面无污迹,无积尘。

  d)内设公共厕所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应达到本规范一类公厕保洁标准。

  5.5.2.3 住宅小区

  a) 周围环境整洁,做到“六无三净”:无垃圾杂物堆积、无果皮纸屑、无积泥(沙)积水、无污迹烟蒂、无乱张贴涂写、无陈旧、破损广告,花坛树圈干净,地面整洁干净,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

  b) 楼道扶手、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保持整洁,无积尘。

  c)小区停车库整洁无杂物堆放。

  5.5.2.4 贸易市场

  a) 市场内应设置垃圾容器,一摊一桶,垃圾排放袋装化。市场内摊位及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地面无积水和污迹。

  b) 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到“四无二净”:无杂物堆放、无污水横流、无垃圾、无乱涂写招贴。地面干净,窨井盖沟眼畅通干净。

  c) 市场内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达到本规范一类公厕质量标准。

  6.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6.1垃圾收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垃圾收集点地面须硬化,垃圾收集容器间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b)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并逐步采取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c)垃圾日产日清,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收集点无陈旧垃圾和污水外流现象,周边地面整洁,无蝇、无臭,无杂物堆放。

  d) 餐厨垃圾应单独分类收集。

  e)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以及居民住宅装潢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定时收集。

  f)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特种垃圾收集点,必须用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g)果壳箱垃圾清理每日不少于2次,并巡回检查,发现垃圾满溢应及时清理,果壳箱清(擦)洗每日不少于1次。

  h)垃圾箱(桶点)垃圾收集春秋冬季每日不少于2次,夏季每日不少于3次。无陈旧垃圾,无污水漫溢,周边地面整洁,无蝇、无臭。垃圾箱(桶点)清洗春冬季每周不少于2次,夏季每日不少于1次。

  i)垃圾收集应先清理干净垃圾垃圾箱(桶点)内垃圾,然后清扫垃圾垃圾箱(桶点)周边,保持地面整洁,垃圾房有污迹应及时清(擦)洗干净。

  j)收集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可移动式桶须及时复位。做到车离地净,无遗留垃圾。

  k) 垃圾收集点不得焚烧垃圾。

  l)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点应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每日不少于2次,控制蝇的孳生。可视范围内,收集点苍蝇应少于3只/次,无蝇蛆。

  m)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以及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垃圾,及时收集,禁止任意排放。

  6.2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6.2.1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出车前检查车况,保持性能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上喷印的单位名称清晰,车顶无乱焊铁架等现象。

  b)实行分类收集的收集点应实行垃圾分类运输。

  c)垃圾车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禁止乱吊乱挂、禁止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出车前须排尽污水箱中的污水,禁止沿途抛撒垃圾和滴漏污水。

  d)垃圾不得乱倒、乱卸。

  e)垃圾站离居民住宅较近时,应合理安排装运时间,避开早晨以及中午,减少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运输垃圾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f)运输作业结束,应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

  6.2.2垃圾中转站(码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垃圾中转站(码头)地面须硬化,平整,通风良好,有给排水设施,站内有专人管理,相关专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b)中转站标志牌规范,明确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站点名称、管理人员、作业时间、投诉电话。转运过程不占道,不妨碍交通。

  c) 根据垃圾量的大小确定清运次数,站内无积存垃圾,无垃圾堆埠。严格做到日产日清。

  d) 保持设施设备完好,中转站(码头)内应配备应急电源,发电设备应考虑相应的机房。

  e) 通过转运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采取密闭方式。转运码头应有防垃圾散落措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

  f) 中转站(码头)内有降尘、除臭措施,无杂物堆放,臭气、排水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g) 每次中转作业完成以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垃圾桶、墙面进行清洗,做到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

  h) 中转站内无拾荒者。

  i) 中转站(码头)喷洒消毒药水每周不少于2次,蚊蝇孳生季节,每天喷洒不少于1次。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少于3只/次,无蝇蛆。

  6.3.1垃圾焚烧厂

  a) 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要求

  b) 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c) 进入焚烧厂的垃圾不能随便堆放,必须贮存于具有良好防渗性能且处于负压状态的垃圾贮存仓内,以避免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控制恶臭的散发。

  d) 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e) 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f) 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g)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

  6.3.2 餐厨垃圾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餐厨垃圾应由专门的餐厨垃圾处置厂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7.公共厕所管理和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7.1公厕保洁质量等级划分及开放时间要求

  7.1.1保洁质量等级

  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并根据公厕所在景点、道路的实际情况,将公厕保洁质量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生态公厕、旅游景区公厕保洁质量应达到一类公厕保洁标准,移动公厕保洁质量应达到三类公厕保洁标准。

  7.1.2开放时间

  一类公厕:春冬季每日6:30 - 21:30;夏秋季每日6:00 - 22:00。二类公厕、三类公厕开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位于旅游景区的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与旅游景区的开放时间同步。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视情延长公厕开放时间。移动公厕开放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

  7.2公厕管理

  7.2.1作业规范

  7.2.1.1保洁时间

  每日有专人保洁,一类公厕即脏即扫;二类、三类公厕每日保洁不少于2次。见下表。

  项目一类公厕二公厕三类公厕

  纸片(块)无≤1≤2

  烟蒂(个)无≤1≤2

  粪迹(处)无无无

  痰迹(处)无≤1≤2

  窗格积灰无无微

  水厕臭味(级)≤0臭味(级)≤1臭味(级)≤1

  非水厕臭味(级)≤0臭味(级)≤2臭味(级)≤3

  水厕苍蝇(只)无苍蝇(只)无苍蝇(只)≤3

  非水厕苍蝇(只)无苍蝇(只)无苍蝇(只)≤5

  蛛网无无无

  7.2.1.2保洁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厕等级、保洁要求、开放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导向醒目,标识规范,配置齐全,使用完好。

  b)保洁员服装整洁、佩证上岗。

  c)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粪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公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不少于1次。

  d)公厕保洁应包括门窗、灯罩、洗漱台以及墙面污迹等的擦洗,蛛网的清除,公厕周边垃圾的清理,化粪池检查,蹲位槽沟尿垢的清除等。保洁程序为:一掸即使用清洁工具掸除公厕内的蛛网、灰尘;二抹即用抹布清洗门窗、洗手器具、分隔板、墙面等;三冲即对公厕便槽、槽沟进行冲洗;四拖即用拖把清除地面污垢、积水,保持干燥整洁;五扫即清扫公厕周边环境;六理即清理垃圾;七查即检查公厕水龙头、烘手器、冲水箱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八喷即喷洒消毒药水每日不少于2次。

  e)一类公厕须提供洗手液(肥皂)以及烘手器。

  7.2.2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a)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一类公厕无异味,二类、三类公厕、移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b) 墙面清:公厕内、外墙整洁,墙面光洁无破损、污蚀、渗漏;隔板、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无破损。公厕内洗漱器具整洁。

  c)地面清: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d) 厕位清: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粪迹,无堵塞,洁净见底;公厕粪池盖密闭,无缺少、破损现象。

  e)小便斗清: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无明显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f)设施完好,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无缺亮渗漏、无积灰、污物;洗手液充足;无障碍公厕通道畅通。

  g)公厕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杂物。管理房(工具间)物品摆放有序,整洁无杂物,无闲杂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h)可视范围内,一类公厕无蛛网、蚊蝇;二、三类公厕蛛网不超过1个,蝇蚊不超过3只。

  8.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8.1粪便收集

  8.1.1粪污水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定期收集, 粪便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密闭性能良好,无粪水洒漏、暴露,臭气扩散;沟、管无堵塞;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8.1.2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保持船容整洁。并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粪污水收集容器,统一收集处理,禁止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8.1.3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定时消毒,可视范围内,苍蝇少于3只/次。

  8.2粪便运输

  8.2.1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完好、整洁。

  8.2.2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保持粪便装载容器完好,整洁,密闭性能良好,禁止外溢和抛撒滴漏;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禁止超载运输;用船泊运输时,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8.2.3输粪管道完好、保持畅通,闸阀严密,无破损和滴漏。

  8.2.4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车走场清。冲洗的污水须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禁止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8.2.5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8.2.6粪便转运站(场、码头) 每日喷洒灭蝇药物不少于2次,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无明显臭味。

  8.3 粪便处理

  8.3.1 基本要求

  a)粪便应经无害化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规定。

  b)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c)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d)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

  e)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8.3.2粪便处理厂质量要求

  a)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b)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c)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d)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e)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8.3.3化粪池质量要求

  a) 化粪池应密闭性良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b)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小时-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c) 化粪池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清理时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d) 化粪池周围场地保持整洁,无蝇、无恶臭。

  8.3.4贮粪池质量要求

  a) 贮粪池周围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b) 贮粪池密闭性能良好,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c)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说明参考文献:

  1、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2、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标准(试行)

  3、福建省城市公厕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4、宜宾市城镇道路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试行)

  5、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6、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现将《益阳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2017版)讨论稿公示,如有修改意见,请以文字形式发送至QQ邮箱:867234732@qq.com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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