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洞庭湖矮围、网围(以下简称“两围”)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督促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力推进洞庭湖“两围”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益阳市洞庭湖矮围网围专项整治方案》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两围”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洞庭湖外湖沿岸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矮围网围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 担负“两围”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决策、执行、监督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组织领导不力,或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人员、经费未保证,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 2、安排部署不周密,群众思想疏导、整治现场安全警戒和整治善后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3、对辖区内的非法“两围”整治不力,不按规定下发相关法律文书,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限期自行拆除的; 4、谎报、瞒报、拒报“两围”基础数据情况,纵容、庇护、放任“两围”经营者,群众反映强烈,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导致群体上访或恶性事故发生的; 5、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益阳市“两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决定、指示,对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两围”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实施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本单位实施“两围”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7、对“两围”设施整治拆除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治到位的; 8、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洞庭湖外湖沿岸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矮围网围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直接组织或者参与经营“两围”,且拒不按规定拆除的; 2、唆使、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经营“两围”,阻止“两围”拆除的; 3、为“两围”整治拆除出具虚假证明的; 4、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不协助农业(畜牧水产)、水务、监察、林业、环保、发改、财政、公安、国土、法制等执法部门调查核实、送达法律文书和不履行劝导等义务的; 6、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7、其他阻扰“两围”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形。 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运用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黄牌警告; 5、停职检查; 6、调离岗位; 7、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8、免职。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对单位的处理适用第3项至第4项,受到处理的单位,对其单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及受到第3项至第6项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第5项至第8项责任追究的,按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组发[2015]2号)执行。 第七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须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出现下列情况,由市“两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监察局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及调查报告,市监察局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1、上级机关和领导有指示、批示的; 2、媒体曝光的; 3、工作检查、督查、暗访、考核中发现问题的; 4、市“两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求查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两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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