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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洞庭湖矮围网围拆除工作的通知
2016-3-30 10:20|编辑: 肖沐芸 |来源: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查看: 8704 |举报

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等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610号),切实保护洞庭湖水系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促进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洞庭湖矮围网围拆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实现功能性摧毁违规捕捞、养殖的矮围,全面清除违法违规圈湖开展养殖的网围设施,恢复洞庭湖天然水域、滩涂、湖洲本来面貌。

二、拆除内容

洞庭湖所有违规捕捞、养殖矮围、网围实现功能性摧毁,达到与河湖相通,恢复湿地本来面貌,凡由政府或部门参与发包经营的,由政府或部门负责解除合同,自行妥善解决经济纠纷。拆除标准分类达到如下目标:

一是纯泥矮围。所有闸口全部拆除,以闸口为中心拆除矮围泥堤总长度的20%,达到与大湖相通,并拆除矮围里的附属建筑物。

二是纯尼龙网围、纯钢丝网围。将所有尼龙网片、钢丝网片竹、木、水泥、钢筋架构全部拆除。

三是混合围子。除20%泥堤长度拆除外,所有网围网片及其设施全部拆除。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是洞庭湖矮围网围拆除工作责任主体。交叉水域由交叉所在区县(市)共同负责。

(二)实行谁占有谁清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捕捞、养殖的矮围、网围,实行谁发包谁负责、谁设置谁清除,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推进集中统一行动。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国土、渔业、林业、环保、财政、公安等部门,统一行动,集中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3月底前)。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层层发动至乡镇(场)、村(社区)、渔业队和非法矮围、网围集中的点和企业,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立案建档阶段(20163月底前)。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洞庭湖天然水域所有非法矮围、网围进一步精准核实,特别是交界水域要相互协调确认管辖属地,确定查处对象,立案建档,实行一围一档一方案。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67月底)。督促所有矮围、网围设施业主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养殖行为,限期拆除。公职人员参股投资非法矮围、网围的,责令立即退出;违法违规划割湖承包经营的,限期自行解除合同,并负责善后事宜。

(四)强制拆除阶段(20167月至201611月底)。自行整改到期后,未自行拆除的矮围、网围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612月)。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对矮围网围拆除情况进行自检,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题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矮围网围拆除工作由市农业委(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协同推进。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同的矮围、网围采取不同的对策,按照一围一档一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矮围、网围拆除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要求。将洞庭湖矮围网围拆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要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对拆除工作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标的,及时启动行政追责。公职人员投资入股违规养殖、逾期未退出的,干预、阻挠拆除行动的,严肃追究责任。非法或违规划割国有天然水域,与违规捕捞、养殖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必须依法解除合同,逾期未解除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自行拆除违法违规捕捞养殖设施的业主,不得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大保障力度。相关区县(市)乡镇要配备足够的巡查、执法人员,特别是在强制拆除执法期间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确保洞庭湖矮围网围拆除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市)、乡镇财政要落实执法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舆论引导,推进群防群管。

(四)建立长效机制。对已经拆除和业主自动放弃的洞庭湖矮围网围要加强管理,防止反弹,不达标的要再次组织清理整治,严格考核验收。相关区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打击非法矮围网围、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天然水域环境的长效机制,杜绝新建矮围、网围现象发生。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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