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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警方开出首张反恐罚单
2017-10-21 16:38|编辑: 李倩 |查看: 3165 |举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以来,我市公安加大涉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对大通湖区某公司未严格按照《湖南省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开展涉恐安全防范工作,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90000元的罚款处罚。该处罚是,益阳市公安机关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提 醒 整 改

  2017年9月19日,大通湖反恐办在涉恐隐患排查整治督导检查中发现,大通湖某公司未按《湖南省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规定开展涉恐安全防范工作,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仍 未 整 改

  2017年10月17日,大通湖反恐办对该公司仍然存在单位内部反恐怖机制建设、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恐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的情况。

  进 行 处 罚

  2017年10月20日,大通湖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处以9000元罚款,对该公司处以900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反恐罚单”

  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被处罚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但是被处罚人也可能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

  什么情况下会收到“反恐罚单”

  《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息息相关。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若没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的,就有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但凡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全检查,请尽量配合!

  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有可能收到“反恐罚单”。因此,住宿、快递等需要实名登记的业务,该登记就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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